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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遠洋漁業協會章程

發佈時間:2007-02-01      浏览量:359次

香港遠洋漁業協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爲香港遠洋漁業協會(Hong Kong Offshore Fishery Association,簡稱HKOFA)

第二條 本會系由符合第九條規定條件的與漁業相關的企業和從業者作為會員自願組成的非牟利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系根據香港社團條例第5A(1)條之規定註冊的社團組織。

第四條 本會擁護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擁護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一切活動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進行。

第五條 本會會址爲:香港九龍觀塘鴻圖道57號南洋廣場5樓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宗旨:開拓發展本港遠洋漁業,爲從業者服務,爲市民提供優質深海魚產品。

第七條 根據需要,本會可組織或參加下列活動:

(一)組織會員考察海外遠洋漁業發展情況,開展行業調查、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二)維護會員權益,協調會員之間及與外界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代表行業反映業界關切,爭取各級政府部門支持本港遠洋漁業的發展,並享受與內地相同的國家優惠政策。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標準,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五)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六)開展本會宗旨及法律允許的業務,以及政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及公司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一定的行業從業經歷;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經本會成員推薦並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參加會員大會並表決的權利;

(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將按照每一屆的理事會決議而定。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會員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由本會提出批評、勸告; 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爲會員大會。其議事規則採取協商一致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本會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並確定理事,再由理事會選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司庫人選, 任期與理事會一致,必要時可以連選連任,但需經會員大會批准。

(三)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司庫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1/3以上出席方可有效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的過半數以上通過方有效。 每一名會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會員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司庫和其它若干名理事組成,亦在理事會內選出。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制定工作計劃、決定本會的工作事項;

(四)擬定本會的年度司庫預算方案;

(五)決定本會內部機構的設置;

(六)決定入會程式和對會員的獎懲辦法;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過1/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每一名理事擁有一票表決權。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理事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三至五人。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司庫任期與理事會一致,必要時可以連選連任,但需經會員大會批准。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出席重要活動及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司庫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方式應當向會員大會公佈,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本會的收入及財產,不論從何而來,均只可用於促進本組織章程所述的宗旨,而不得以股息、花紅或其他分紅利潤的方式,將其中任何部分直接或者間接支付或轉撥予本會會員、僱員及任何人士,但本會章程的條款允許本著真誠而向本會任何高級人員或受雇人、或任何本會會員支付合理和恰當的酬金,以換取他們向本會提供實際服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未經會員大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經費借給外單位或個人,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以及工作人員不得私分、侵佔、挪用本會財產。任何人構成犯罪的,均依法處理。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二)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三十四條 本會在清盤或解散時,若清償所有債項及債務後,仍有任何財產,該等財產不得支付或分派予本會會員,而須給予或轉撥予宗旨與本會類似的其他機構;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宣佈解散後,應當依法處理。原登記人應書面通知社團註冊機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